國立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系「博士班修讀辦法」
85.03.02系務會議通過;88.09.1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;
90.09.22系務會議修正通過;91.09.27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4項通過
92.09.19系務會議修訂第7條通過
98.06.19系務會議修訂第3條第1、2項通過
100.03.04系務會議修訂通過第2條
101.06.26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第2項通過
102.06.20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第1項、第3條、第4條第2項通過
104.03.13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、第6條通過
107.6.2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110.09.17系務會議修正第2條、第3條、第9條通過
110.10.05經教務處備查
111.01.07系務會議修正第8條、第9條、第10條及第11條通過
111.03.02經教務處備查
一、修業年限:至少二年,最多七年。
二、畢業學分:
(一)除學位論文外須修滿二十四學分,其中本系課程不得少於總畢業學分三分之二。除本校外系(所)課程外,修習國內外校、國外學
校課程欲採計畢業學分者,應另檢附書面報告並經系主任核准,始得計入。另補修課程、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及其他學位課程不得
計入畢業學分。
(二)非中(國)文學系碩士班畢業者,須於修業年限內超修碩、博士班課程九學分,總計畢業學分為三十三學分。
(三)與本系簽訂校際選課合約學系,其開設課程之相關修習規定,均依合約協議書(或要點)內容辦理。
(四)每學期選課學分上限為十學分(含外系、外校),如因補(超)修、教育學程學分及其他學位學分需要,得依本系碩博班行事曆規
定時間申請超修。
三、學位論文指導教授:
(一)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人選,以本系具副教授資格以上之教師為原則。
(二)學生應於本系碩博班行事曆規定期限內,將「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」送交系辦公室。
(三)若有特殊論題,欲延聘系外或校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,皆須與一位系上專任教師雙指導。若擬採雙指導,須事先經系主任同意後才
可詢問,且應先行詢問本系專任教師意願後,始可詢問外系或校外教師指導意願,並送請本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核備。
(四)擔任本系研究生課程之兼任教師可擔任單一指導教授。
四、申報論文題目:自修業第一學期起,至學位考試前一學期,均可申報。
(一)申報程序:凡當學期完成註冊程序之學生,得於學校規定申報論文題目期限內,至本校網頁完成網路申報論文題目程序。
(二)原已申報但需更改題目者,可在其後各學期之申報論文題目期間,至教務處網站下載並填寫申請單,於指導教授簽名確認後,送交
系辦公室。
(三)預計申請學位考試前一學期,仍可大幅度更改論文題目,惟須重新提出學位論文初審;預計提出學位考試當學期,只可小幅度更改
論文題目。
五、學位論文初審:
(一)於提出學位論文初審前,必須修滿畢業學分並通過「古籍圈讀書目及考核辦法」之規定。
(二)於提出學位考試前,在論文完成三分之二或十萬字時,始得於本系碩博班行事曆規定期限內提報學位論文初審,並繳交論文初審本
一式三份。指導教授之論文初審本由學生負責送達,其餘初審委員之論文,由系辦公室發函郵寄。
(三)審核方式:由系主任聘請委員三位(含指導教授)進行口頭審查。
(四)已通過學位論文初審而欲大幅度修改論文題目者,須於更改論文題目後,重新提出學位論文初審。
(五)未通過論文初審者,當學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,並於次學期始得重新提出學位論文初審。
六、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申請學位考試:
(一)修畢應修習之學分。
(二)完成本系研究生「參加學術會議及發表論文辦法」、「古籍圈讀書目及考核辦法」之規定。
(三)通過學位論文初審(須與學位考試申請間隔兩個月)。
(四)自一○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(含一○五學年度提前入學學生),除核准免修者外,需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,修習完「學術研究倫
理教育課程」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課證明。
七、申請學位考試:
(一)具備申請學位考試之條件後,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,於本系碩博班行事曆公布之申請期限內,至本系網頁下載「學位
考試委員推薦表」、至iNCCU-學位考試申請系統完成資料填報後列印「學位考試申請書」各乙份,並繳交論文一式五份。指
導教授之論文由學生負責送達,其餘學位考試委員之論文,由系辦公室發函郵寄。
(二)完成學位考試申請手續後,由本系安排於三至六週內舉行學位考試。
八、離校手續及繳交論文:
(一)學生通過學位考試後,應依本校「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」規定辦理相關離校程序。至本系辦理離校手續時,應先行至「政大全球校
友服務網」更新個人資料、還清所借圖書,並繳交修訂完成之學位論文精裝或平裝本一冊;平裝本封面必須上光。
(二)凡未繳交論文而欲先行辦理離校手續者,本系不予核可。
九、博士候選人資格取得條件(符合下列之一即可):
(一)學分修畢且學位論文初審審查通過。
(二)學分修畢、論文題目申報完成、通過「古籍圈讀書目及考核辦法」之規定、按年級數完成會議觀察報告及參與學術會議,且於具匿
名審查制度並正式出版之學術刊物發表論文至少一篇。
十、本辦法自一一○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開始適用。一○九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之舊生,如尚未完成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申報者及
未完成畢業離校者,一律分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如有未盡事宜,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