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政治大學中國語文通識教學實施辦法
民國93年6月1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5年6月6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中國語文素養,培養學生閱讀能力,訓練學生語文表達技巧,強化學生人文素養,特依本校通識課程「中國語文通識三~六學分」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中國語文通識課程分「國文」、「進階國文」二種。
大一學生必修「國文」三學分。修滿及格後得修習不同科目名稱之「國文」,或「進階國文」三學分。
104學年度(含)前入學之學士班學生得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本校中國文學系以外之各系僑生、外籍生得另行分組授課,由中國文學系另選編適當教材講授之。
第四條 「國文」教學實施中加入語文表達訓練,語文表達訓練以作文、小組分組報告、讀書報告、應用文書或其他形式為之。教師亦得視實際教學需要,另指定學生課外作業。
第五條 「國文」學期成績之計算,至少須包括平時成績、語文表達訓練成績及學期考試成績三項。
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